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6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4号),确保我市发现、评估、报告、通报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全部达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到2014年6月底,完成下列各项能力建设目标任务:
(一)各级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标准,具备诊断和确诊重点疾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测试确认与监测等能力。
(二)指定机场和港口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具备开展疑似或感染人员医学排查、评估、隔离和转运的能力,提供卫生安全的口岸环境。
(三)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通报和应对能力达到标准,能够在48小时内评估可能引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
(四)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能够规范、及时地做好信息报告、疫情评估、通报和现场处置工作。
二、主要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对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核心能力建设工作。
(一)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
1.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物资储备、应急演练、人员培训等经费投入,建立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检测试剂的有效供给保障机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检测、疾病诊断和确诊能力建设。
2.卫生部门要加强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建立以市级实验室为核心、区县级实验室为基础的卫生应急实验室检测网络;要通过进一步加强各级实验室仪器设施等装备,强化病原微生物、毒物等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实验室检测标准。
3.农业部门要不断加大兽医实验室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尤其是人畜共患病的实验室应急检测和诊断能力建设,实现市级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区县级具备血清学初筛和相关疫病的初步诊断能力。
4.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等实验室建设,天津海港和机场口岸应当具备国际关注传染病和医学媒介生物初筛和初步识别能力。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应急检测能力建设,加大关键技术、快检技术的研究,建立适应公共卫生应急要求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测试确认提供技术支撑。
6.质监部门负责对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
(二)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1.卫生、农业、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菌毒种保藏与提供的监管,特别是要给予基层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培训和卫生应急检测标准方法的支持和指导。
2.卫生、农业、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完善危险品样本特别是感染性样本采集、包装和运输的保障机制,加强实验室检验人员、感染性样本运输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机场运输感染性样本的能力建设,确保机场和相关人员资质、感染性样本包装容器符合航空运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