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评审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0    浏览次数:2

津财采〔2013〕44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评审管理,细化服务评审内容,规范服务评审行为,避免服务因素评审的随意性,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秩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评审内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服务因素评审内容的重要性

  服务因素是政府采购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采购货物项目评审的重要方面,对整个项目的评审结果将会产生重要影响。解决好当前服务因素评审存在的内容不明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对于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服务履约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统一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评审内容的设置

  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的评审内容一般应从服务方案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两大方面去设置。服务方案体系是指供应商在中标后,为保障采购项目能够达到招标文件设定的使用和运行状态而提供的配送、安装、调试、培训、咨询、维修以及应急保障措施等一系列服务的具体实施条件及实施过程。服务保障体系是指供应商为保障服务方案的实施而设立的服务机构、配备的相应服务人员、设施装备,以及相应的服务细则和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兑现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的措施等。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设置的服务因素评审内容,一般应当根据项目情况从所附《天津市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评审内容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中选取。如项目情况特殊,《对照表》所列举的服务因素评审内容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增加服务因素评审内容。新增评审内容要完整、准确、合规,并与项目需求切实相关,且不能以此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规范招标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评审分值的设置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项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当合理选择或设置服务因素评审内容及其分值。其中,服务方案体系因素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情况全部或部分设置为实质性条件或评分内容,服务保障体系一般应设置为评分因素内容。

  服务方案体系(部分或全部内容)设置为评分因素的,应根据所选内容的重要性合理设置其分值,一般设定为5分;服务保障体系的分值一般设定为5分。上述因素的总分值一般不超过10分。如项目情况特殊,对服务的某些具体内容依赖性或要求较高的,也可适当调整服务方案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的分值,但其服务因素评审总分值不超过12分。

  四、规范竞争性谈判项目服务因素评审内容的设置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谈判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特点和对服务因素的需求程度和方式的基础上,合理选择服务方案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的具体内容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服务因素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设置应当具有合理性和竞争性,不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具体要求按照《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2〕12号)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评审内容对照表

2013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