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1〕313号
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物价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粤价〔2011〕244号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规定,省人民政府同意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具体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有关事宜,由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协商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粤府函〔2011〕313号
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物价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粤价〔2011〕244号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规定,省人民政府同意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具体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有关事宜,由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协商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