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为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模式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在本市范围内开展规范和改进纳税申报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申报期限前,税务机关将短信提醒、税企通平台提示、电子申报客户端提示等方式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截止期限。
三、申报期限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按期如实完成各项纳税申报事项,地税机关不再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报和提醒。申报事项包括纳税综合申报、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及报送财务报表等。
四、申报期限后,对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六、本通知事项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实施。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4/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