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地〔2014〕5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房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交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及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成交单价不高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见附件)三项条件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
二、本通知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津地税地〔20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各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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