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14年第一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6    浏览次数:3

津中小企〔2014〕8号

  各区县中小企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文件精神和我市万企转型升级行动整体部署,进一步强化服务措施,加大服务力度,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市中小企业局现决定按照《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暂行办法》(津中小企〔2014〕7号)开展2014年第一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具体涵义

  (一)“专”是指采用专项技术或专门工艺研制生产的,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的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用途的专门性、生产工艺的专业性、技术的专有性和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具有专业化发展优势。

  (二)“精”是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采用信息化等方式实现精细化生产和精细化服务,为市场提供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其主要特征是企业具备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技术工艺精细、产品精良。

  (三)“特”是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其主要特征是商标、品牌等特色优势明显,具备拥有区别于其它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

  (四)“新”是指依靠自主创新、转化科技成果、联合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研制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其主要特征是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具备较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设立、经营一年以上独立法人单位,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近两年无亏损,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4.企业近两年无质量事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申报产品(技术)的基本条件

  1.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

  2.产品(技术)符合国家标准,特殊行业的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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