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6日
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对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第三条 本市国有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整理、储备、出让、转让的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前述各项工作。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外,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各类用地有偿使用时,应首先考虑采用出让方式。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均应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六条 依法建立健全强化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记可查询和集体决策等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的制度。
第七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权属合法、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无纠纷。
第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
第九条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
(一)审议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二)审议土地整理储备计划;(三)审议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四)审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修正体系的调整方案;(五)审议重大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六)审议以地融资等土地资本化运作方案;(七)审议全市土地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和政府土地收益及资产负债情况;(八)需审议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兼任。
第十一条 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参与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进行土地投融资、经营活动和相关技术服务;负责管理土地出让金等政府土地收益及债项财政资金,建立稳定的偿债机制。
第十二条 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是天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交易和土地有形市场管理的机构,是土地出让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负责发布全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组织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工作,并对社会公布交易结果,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及国有建设用地租赁手续。
第十三条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审核中心负责市级征收集体土地、收购国有土地的整理储备项目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的成本预算审核、决算审核,组织开展土地整理储备成本评审、跟踪核查等工作。
第三章 土地整理储备
第十四条 本市对土地整理储备成本实行控制及管理,执行预算、决算审核制度。
土地整理储备项目成本预算经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审核中心预算审核通过的,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下达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土地整理储备项目成本决算经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审核中心决算审核通过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安排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