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关于下发《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6    浏览次数:2

津中小企〔2014〕7号

  各区县中小企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抓好落实。

  附件: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暂行办法

  2014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等文件要求,鼓励本市中小企业创新转型,加快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步伐,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市中小企业局制定了《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暂行办法》,内容如下:

  一、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具体涵义

  (一)“专”是指采用专项技术或专门工艺研制生产的,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的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用途的专门性、生产工艺的专业性、技术的专有性和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具有专业化发展优势。

  (二)“精”是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采用信息化等方式实现精细化生产和精细化服务,为市场提供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其主要特征是企业具备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技术工艺精细、产品精良。

  (三)“特”是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其主要特征是商标、品牌等特色优势明显,具备拥有区别于其它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

  (四)“新”是指依靠自主创新、转化科技成果、联合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研制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其主要特征是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具备较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设立、经营一年以上独立法人单位,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近两年无亏损,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4.企业近两年无质量事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申报产品(技术)的基本条件

  1.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

  2.产品(技术)符合国家标准,特殊行业的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产品(技术)要拥有与之相应的专利技术(有效期内的授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或独特、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的专有技术,或者近三年来以来经过专门机构认定且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技术水平的产品(技术)。

  4.产品(技术)已投入批量生产一年以上,质量优良,无重大质量问题及用户投诉。

  5.产品(技术)符合本通知“专精特新”定义的相应内容。

  6.产品(技术)在市场、质量、效益或发展等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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