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法制机构: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我们在《天津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3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天津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本通知以及《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3年12月31日以前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没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付。2014年1月1日后,新增或调整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自行调整收费标准。
本《收费目录》不包括中央驻津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天津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变化情况,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
四、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分别缴入中央、市、区县级国库,纳入相应级次财政预算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各执收部门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按照收费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付费。
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规范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2号)文件中调整的收费项目,已在本《收费目录》中进行了标注。
七、本《收费目录》印发后,此前印发的《天津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停止执行。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法制办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