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1    浏览次数: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8日

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市水务局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实行计划用水,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称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核定及计划用水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工作。

  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计划用水工作。

  第五条 用水计划的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市节水办公室根据我市当年水资源总量,参照区县节水办公室上报的汇总平衡结果、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定额和上一年度实际用水量,在征求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编制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节水办公室下达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市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市管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

  区县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范围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并于每年4月底之前,报市节水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非生活用水户将市节水办公室或区县节水办公室(以下统称节水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分解到月,并将分解到月的用水计划按其所在自然月平均计算到日。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按规定时限报节水办公室;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节水办公室。非生活用水户应当按照节水办公室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非生活用水户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用水的,依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进行查处。非生活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的,按照节水办公室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第八条 节水办公室对非生活用水户申请的用水计划指标予以核定,并按照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对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考核。节水办公室根据用水查表周期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非生活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的,超出部分按规定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

  第九条 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一经核定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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