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27    浏览次数:3

鄂经信融资〔2012179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省直有关担保企业: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与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财政部、工信部修订印发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 97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根据《担保资金办法》,工信部、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1号,以下简称《国家申报通知》)。现就做好我省2012年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支持方式和额度

  关于项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支持方式和额度按《担保资金办法》和《国家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二、项目申报及申报数量

  (一)项目申报。按照《国家申报通知》规定,符合项目储备工作要求且项目国家已入库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提出申报请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县(市、区)项目单位向当地经信局和财政局申报,由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按申报条件审查后报市、州经信委和财政局;市、州、直管市、林区项目单位向本级经信委和财政局申报;省直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项目数量。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和财政局在本地区(包括本级和县市区)国家入库的项目中择优推荐项目申报,其中:武汉市不超过6个,其他市州不超过3-4个,直管市不超过1个。经过省级专家评审,好中选优,最终确定40个项目上报国家争取支持。

  (三)申报要求。项目申报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项目申报单位在按《国家申报通知》附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同时,需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担保资金端口(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www.sme.gov.cn),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网上填报资料要求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清晰。

  三、相关要求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和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申报通知》、《担保资金办法》的要求和规定,加强项目申报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并于2012年7月6日前联合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各一份)及纸质项目申报资料(各一式三份),并同时完成“项目管理系统”网上填报工作,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在项目申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联系。

  省经信委融资担保服务处:彭国珊  027-87236572

  省  财 政 厅 企  业 处:冯承新  027-67818608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1号)

  2.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2012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务局:

  近年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运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政策,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引导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印发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 97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根据《担保资金办法》,现将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省级及跨省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1年度在保的单笔1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重点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和低担保费率的贷款担保业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第十条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及时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填报业务信息。

  二、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照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根据每笔担保贷款的2011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其中,对小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成年平均在保余额后的补助比例(以下简称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对微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3%,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其他担保业务,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0.5%

  (二)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1%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比例风险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1%给予补助。

  (三)保费补助项目。2011年在保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重点补助低担保费率的微型、小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以上三类补助项目中,已获得担保资金补助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在2011年度以前发生且2011年在保的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不再重复补助。

  对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担保资金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

  三、项目申报、审核和上报

  (一)项目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担保资金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项目申报。符合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同时,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担保资金端口(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www.sme.gov.cn),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

  (二)项目审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担保资金办法》要求组织项目审核,对项目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完整性以及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资料备查。

  (三)项目上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12715日前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将项目申报资料(1份)作为附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项目电子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项目数不超过40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项目数不超过20个。

  四、其他

  省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12625日前向财政部(企业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报送担保资金工作联系人及电话(含手机),并获取项目管理系统有关担保资金管理的帐号及初始密码。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担保资金办法》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    话:010-68205311  68205319

  电子邮箱:zcgh@sme.gov.cn

  财政部

  电    话:010-68552427

  企业司廉政信息反馈电话及邮箱:010-68552809

                 czbqys@126.com

    附: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汇总表(点击下载)

 

 

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1:

  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提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需提供以下项目申报资料,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书封面(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和审核意见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三、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担保机构提供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11年度在保(在保包括2011年初结转和2011年新增两个部分)的贷款担保情况明细表,再担保机构提供经被再担保的担保机构盖章确认的2011年度在保的再担保情况明细表(原件,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七、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2011年度审计报告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含担保余额变动表)和附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2011年增加的贷款担保(再担保)业务额,其中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及其占比;平均贷款担保(再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等。年度审计报告已列明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的,可不再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八、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2011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及完税(免税)证明。

  九、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附件2: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建立担保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担保机构业务信息报送工作基础上开展担保(再担保)项目储备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1%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资本金投入方式除外)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八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五)东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 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3.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中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西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2.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八)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业务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提交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风险准备金提取及担保业务收费等)。

  (四)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担保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项目申报,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结合业务信息报送情况,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纳入担保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项目计划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支持项目,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财政部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定,将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综合评估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上年度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汇总报告应包括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反馈的资金到位时间、额度及账务处理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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