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15    浏览次数:3

  粤发改办高技术函〔2011〕3006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1〕23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为确保项目申报质量,请你们对拟申报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择优上报。

  二、对于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已经备案或核准手续的项目,无需再办理。同时,项目承担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的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请你们于2012年1月30日前将通过初审的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介、基本情况表和有关附件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版)报送我委。我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小刚 ,020-8313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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