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
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6号)精神,从2008年起,东莞市、潮安县开展了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试点,蕉岭县、徐闻县开展了镇(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德庆县、清新县开展了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建立了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的新方式,规范了镇(乡)财政收支行为,进一步加强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健全基层政权财力保障机制,提高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年初起,用两年时间,在全省(不含深圳市)各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开展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各地要把开展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作为促进基层公共财政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取得扎实成效。
各地要按照粤府办〔2007〕96号文的规定,在镇(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镇财县管”、“财政收支集中管理”和“镇财县统”三种模式,以及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的“村财镇代管”、“村级会计委派制、选聘制”和“委托中介机构管理”三种模式中选择适合本地区的改革模式,参考借鉴试点地区经验做法,在坚持有关改革模式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改革措施。已开展试点的地区,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巩固改革成果,并采取有力举措进一步深化改革。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所辖镇(乡)和村级改革工作的指导,统筹研究并制订改革实施方案(或试点地区深化改革实施方案)。请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市)于2012年2月底前将所辖县(市、区)制订的改革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