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0〕9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林业技术服务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行为,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备相应资质的林业技术服务机构按自愿委托、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伐区作业设计、木材检验服务时,可向委托人收取伐区作业设计费、木材检验费。以上两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省统一制定前,暂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按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按国家、省资产评估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林业中介收费涉及林权改革和林农利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有关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服务机构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强制服务和收费等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