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27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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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0〕14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收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政府指导价意见,报我局核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3〕300号)自本收费标准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

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收费说明:

  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2.计件收费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按上表规定的分档差额计费率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经评估双方协商,评估收费总额可上下浮动20%.其中,证券评估业务的收费总额上浮幅度可提高到30%.

  3.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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