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12-27    浏览次数:2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

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粤价〔2010〕16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医药价格改革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对医药价格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我省是全国唯一的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省,为深入推动全省医药价格改革深入开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省情,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医疗技术创新和服务水平提高,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逐步理顺价格关系。通过改革使政府管理医药价格制度、手段和方法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日趋合理,医疗服务补偿机制逐步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得到缓解,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二、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

  坚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药价格改革协调并进、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的原则,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

  (一)稳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1.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和权限。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规范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备案管理。

  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项目、定价原则和方法,省物价局会同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基本医疗服务全省政府指导价。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省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报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会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部门,在不超过省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设立药事服务费,推进公立医院销售药品加价率改革。加大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完善补偿机制,落实政策性亏损补贴。公立医院可根据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分发过程中的成本、医师开具处方的成本和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的劳务费用,设立药事服务费,同时相应降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药事服务费门诊以每人次为计费单位,住院以床日为计费单位。医疗保险参保、参合人员门诊药事服务费由个人帐户或门诊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药事服务费列入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药事服务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制定。

  3.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格,按照合理补偿社会平均成本,兼顾群众承受能力、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风险、医疗需求等因素,在扣除政府补助和药品、特殊医用材料、医疗器械加成收入的基础上合理制定,逐步体现公益性和医疗技术劳务价值。同时,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变化,完善政府指导价合理调整机制。

  在保持医疗费用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结合政府投入情况,以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础,逐步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中医治疗等项目价格;逐步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价格和检查检验价格,鼓励集约化使用、检查和检验结果互认。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调整方案由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会同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当地调整方案,经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

  4.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监管。从严控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范围,对单独收费的器械实行目录管理。在严格核算成本基础上,对重要医疗器械分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流通差率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市场价格信息监测制度。

  5.在继续完善以项目为基础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同时,积极推进按病种、服务单元等为计价单位的定价方式改革。各地按规范的临床诊疗路径、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为基础,在不超过按项目计价平均费用的前提下,制定按病种定价标准,报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

  (二)加快药品价格管理改革步伐

  1.继续运用药品差别价格政策,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加大运用价格杠杆鼓励医药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省制定具体办法,将药品价格初审权放给药企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地要充分运用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本地企业生产优质廉价药品,同时结合本地医药产业园区发展的其他有利条件,吸引国内外知名药企到广东投资发展,为打造医药产业强省做出积极的贡献。

  2.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在国家和我省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价格制定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含省增加品种)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合理控制基本药物流通环节加价率,科学制定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和配送费,确保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各地要积极推动医疗机构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改革,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3.严格执行药品“三控”管理政策。为压缩药品流通环节和不合理营销费用,对政府定价的药品推行最高零售价限制、实际出厂价及供货价报备和流通差率控制的管理政策,并调整和降低部分药品价格,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各地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公立医院所使用的全部药品中全面实行差别差率控制。

  4.加强疫苗价格监管。严格执行一类疫苗免费接种的有关规定;对二类疫苗实行最高零售限价、进销价格备案和控制流通差率管理政策,规范疫苗价格秩序。

  三、加快推进试点市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深圳、韶关、湛江、佛山、中山、东莞等试点市要在医药价格改革方面率先取得突破,扩大试点范围,通过设立药事服务费,补偿药事服务成本,建立体现医护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收费体系,试行医疗服务按病种付费改革等途径,加快推进降低销售药品加成率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特别珠三角地区,参照试点市的经验,积极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四、健全监管制度,强化基础工作

  (一)完善医药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制度。健全医药成本监审和调查制度,完善评审和成本核算方法,实行成本定期调查和专项调查相结合。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运行成本的监测,根据设备本身性能等情况核定大型医用设备额定工作量,测算设备的折旧费。

  (二)探索建立医药费用供需双方谈判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费用谈判机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协会)、药品供应商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药费用及支付方式,加强政府的协调和监督指导,规范供需双方价格行为,维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社会参与价格管理的作用。完善医药价格专家评审制度,充分利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力量参与研究医药价格政策。加强医药价格政策宣传,公开市场价格信息,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规范价格行为。

  (四)建立医药费用控制考评制度。探索建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各病种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特需医疗服务比例、单病种数量、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等指标考评体系,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增长。

  (五)规范医药价格行为。研究建立医药价格监督的有效机制,坚持定期开展医药价格监督检查,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药品、特殊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医药、特殊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明码标价制度、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医药价格改革是惠民生、保发展的重要举措,改革难度大、制约因素多,各方要加强协调与沟通,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医药价格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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