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2〕143号)的要求,为加强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省科技厅将组织开展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重点项目是指有经费支持,已签订《科技开发项目任务书》的国家火炬计划项目。本次验收的范围是:2008年至2011年12月应验收的项目(见附件1)。
二、验收依据
项目验收以火炬项目的《科技开发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验收项目的经费使用合规性和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三、验收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验收审批表》,并提交我厅审核,我厅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验收后,我厅将《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验收审批表》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验收结论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加盖承担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公章并提交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科技部火炬中心可视情况对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四、验收结论
(一)验收结论分为“合格”、“结题”、“不合格”三种。
合格: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合格项目;
结题: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经过努力仍未攻克关键技术,致使项目无法实施;
不合格: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发放火炬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并在火炬中心网站上公告验收合格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清单。
(三)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
五、具体要求
(一)请各市州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通知并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验收准备工作,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纸质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寄至省科技厅高新办,项目任务书扫描件和联系人名单发送到邮箱hnsgxb@126.com。技术转移机构、出口示范项目寄至省科技厅成果市场处,邮箱:hnkjcg@163.com。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如实填写《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验收审批表》(见附件2、3),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附电子光盘材料一张,于8月1-3日(星期三、四、五)集中报送至省科技厅高新办或成果市场处。
(三)8月上旬,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对重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采取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有关单位做好准备。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邮政编码:410013
联系人:省科技厅高新办 刘小丹 李剑文,电话:0731-88988745;省科技厅成果市场处 何小溪,电话:0731-88988835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1、需验收项目汇总表.doc
附件2、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验收审批表(环境建设类).doc
附件3、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验收审批表(产业化示范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