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28    浏览次数:2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立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的通知

  粤海渔〔2010〕133号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整顿和规范围填海秩序,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就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有关事项做出规定,从2010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下达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为切实增强围填海对我省国民经济保障能力,提高海域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建立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的重要性

  围填海是沿海地区利用海洋空间资源解决建设用地不足的有效途径之一,实施围填海计划管理制度是对海域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拓展宏观调控手段的具体措施。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分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均属于指令性计划指标,是海上建设用地指标,是陆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重要补充。用足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有关政策对缓解沿海地区建设用地不足的矛盾,促进我省沿海地区经济持续发展,确保项目建设尤为重要。

  二、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的基本原则

  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和中央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两部分。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是指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年度最大围填海规模,国家仅将该指标下达到省(计划单列市指标单列),并要求不再下达到沿海各市,在围填海项目用海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销。中央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年度最大围填海规模,由国家海洋局在项目用海审批后直接核销。我省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主要用于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对拉动地方经济发展有显著效果的项目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海等。

  三、围填海年度计划编制要求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有关要求,按以优先保障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和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组织填报下一年度本区域的围填海计划,经会签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后,于10月15日前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查、综合平衡后,会签省发展改革委,在10月底前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上报国家海洋局,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加强围填海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是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指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加强对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围填海年度计划的执行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实行围填海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在建设用围填海审批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指标,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每年9月中旬前,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对沿海各市项目用海(围填海)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一是检查经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围填海项目执行情况;二是了解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项目用海的需求情况。按沿海各市建设项目围填海需求情况和围填海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形成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切实加强围填海项目用海预审制度管理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广东省实施“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09〕15号)文件的要求,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围填海的,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是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凡未通过用海预审的项目,不安排建设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六、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海域使用管理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队伍要加强对围填海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和范围进行围填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强制收回非法占用的海域,对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不得以罚款取代;对确实无法恢复原状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非法占用的海域(非法围填海区域)收回并予以挂牌或拍卖。原则上不安排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用于补办违法违规围填海的海域使用权手续。要充分发挥省、市、县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队伍的作用,重点对围填海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尤其要加强对是否按照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围填海进行监管。

  沿海各市发展改革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有关要求,为缓解我省建设用地紧缺的困难,切实做好围填海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与此同时,要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洋空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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