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定办法(试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8月5日以粤安监〔2010〕238号发布 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推动全省船舶修造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本质安全,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
广东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评定分为一级和二级。
评定为一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单船修造能力应在3万载重吨(含3万载重吨)以上或在年30万载重吨(含30万载重吨)以上。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本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工作,认定一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考评机构(以下简称“一级考评机构”),核准和公告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标准化工作,认定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考评机构(以下简称“二级考评机构”),核准和公告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
第四条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按《广东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实施。《评定标准》的考核总分为1000分。考核评分分五个项目,所占分值分别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考核分为280分、生产设备设施基本安全要求考核分为300分、船舶修造过程安全管理考核分为290分、职业健康考核分为80分、应急救援与事故管理考核分为50分。一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考核评定结果总得分应达到900分(含900分)以上,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考核评定结果总得分应达到800分(含800分)以上;一级和二级考核评定的五个项目各单项分的合计分,都应达到各单项合计分值的75%以上。
考评时,如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评定要素和内容中有缺项,缺少的评定要素和内容项目的得分,按缺少的评定要素和项目标准分值的90%计分。
第五条 标准化企业评定的自评、申请:
(一)企业应成立自评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小组应由分管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的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6人。自评小组应结合本单位标准化运行情况,依据《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自评,编制并完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
(二)企业自评合格后应填写《广东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企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按其申报的标准化评定等级向经认定的一级或二级考评机构提交申请表和有关申请考评资料(申请考评资料清单见附件3)进行复评。
第六条 标准化企业评定的考评、公告:
(一)经认定的一级或二级考评机构在接到企业的申请表和有关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资料初审通过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考评并出具《广东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考评报告》(以下简称《考评报告》(一级达标企业考评报告格式见附件4,二级达标企业考评报告格式见附件5))。
(二)考评机构应制定标准化考评工作计划,对到企业现场进行考评的日程作出安排,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和县(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申请考评的企业。
(三)考评机构应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考核评分。主要对企业自评报告、现场提交资料进行核实;对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重点岗位和人员执行责任制和制度情况、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知识等进行现场考问。
现场检查和现场考问采用抽查的方式:
(1)现场检查的设备设施的比例为企业设备设施实际拥有数量的10%以上。企业设备设施实际拥有数量少于20台(套)的,应对全部设备设施进行检查。
(2)现场考核的生产作业岗位数的比例为企业实际设置生产作业岗位数的10%以上,且不少于25个;企业实际设置生产作业岗位数少于25个的,应全部进行考核。
(四)考评人员应正确填写考核记录和评分,对负责考评的要素项目签名确认。
(五)考评机构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根据现场考评情况和企业整改材料形成考评报告,并送交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确认。
(六)对考核评分达到一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考评报告,经一级考评机构负责人对考评结果签名确认和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告。
(七)对考核评分达到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考评报告,经考评机构(一级或二级)负责人对考评结果签名确认和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公告。
对考评结果不达标的企业,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扣分项目和原因通知企业,企业经整改合格后可重新提出二次申请。
第七条 标准化达标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评定为一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向经认定的一级考评机构提出复评申请,经考评机构现场考评复核合格,将考评报告报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予以重新公告;评定为二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向经认定的考评机构(一级或二级)提出复评申请,经考评机构现场考评复核合格,将考评报告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予以重新公告。
第八条 标准化达标企业在评定公告的有效期内,必须每年对照《评定标准》,对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第九条 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工作,确保考评工作的质量。考评机构及考评人员对其出具的考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若发现标准化达标企业在评定公告的有效期内,标准化运行情况存在不符合《评定标准》的重大问题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而导致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原发布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撤销其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 本考评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8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1.《广东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自评报告》;2.《广东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企业申请表》;3.广东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企业申请资料清单;4.《广东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一级达标企业考评报告》;5.《广东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二级达标企业考评报告》),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