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市红十字会和市残联拟定的《天津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3日
天津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市审计局 市红十字会 市残联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形成对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明确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疾病应急救助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基金设立。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市财政局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统一安排。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局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商市财政局制定。
(四)基金监管。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市红十字会、市残联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人员,共同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