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5    浏览次数: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5日

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服务行为,充分发挥市和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及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功能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我市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布。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是本级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部门。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办事机构和工作场所。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办理方式,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管,严格行政效能监察,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

  第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具有临时效力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分为企业设立许可、投资许可、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资质资格许可和其他许可。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等文件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设定行政许可。

  新设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研究论证和法律审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设定理由不充分的,不得新设行政许可。

  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甄别认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调整修订或者取消。

  第九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严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备案、登记、年检、鉴定、认定、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条 对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同时实施的,应当采取一个部门主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方式合并办理。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部门行政许可权限,我市只进行接件受理和初步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作为初审上报事项管理并编制名录,不列入市级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年度版本制。市和区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全部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未列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均不得实施。遇有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相应作出调整,市审批办负责每年修订一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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