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省第三批免(减)费游览参观点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28    浏览次数:2

.union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union TD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公布我省第三批免(减)费游览参观点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0〕17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和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精神,一年多来,经过全省各级价格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已先后两批向社会免费开放了游览参观景点535个,为扩大国内有效需求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推进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全面推进我省符合条件的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切实落实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经商省直有关部门,现决定公布全省第三批免(减)费游览参观点目录(见附件),并就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各地要从促进旅游业健康以及可持续发展、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提前公布、价格实行“一票制”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二、认真落实门票价格监测和统计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门票价格变动情况,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在发布定、调价文件的同时及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对实行市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要加强监测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应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粤价〔2006〕233号)的要求于每年5月10日前将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变动情况及相关信息上报我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

  三、加强法定节假日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道路客运票价应继续按照平时价格政策执行,一律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道路客运加班车及定线旅游客运票价,严格按照同一线路或者区域内的道路客运正常班车票价执行;继续按规定落实对儿童及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的减免和优待政策,经营者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拒载。

  四、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严格按照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明码标价、“一票制”规定和价格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高价格或以各种形式变相作为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等继续收取门票的价格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免(减)费游览参观点目录(第三批)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年八月六日

附件:

广东省免(减)费游览参观点目录(第三批)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