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的

发布日期:2012-07-12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33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和上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筛选和材料审核工作。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属企业项目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项目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二、项目申报限额

  各设区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限报5个(含扩权县项目申报指标),扩权县限报1个(项目申报材料可直接上报,事前需经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同意);省属企业限报1-2个。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报送材料

  1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上报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省属企业上报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备选项目汇总表(污水处理备选项目与垃圾处理备选项目分别汇总,见发改环资〔2012〕1337号通知附件)。

  3发改环资〔2012〕1337号文件中“有关项目材料单行本”所列11项条款文件。

  4“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项目库文件光盘(IMO文件填报内容要与单行本材料一致)。

  5初次申报以及项目类型为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项目需加报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其论证意见。

  (二)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范围和条件除符合国家通知要求,原则上应是我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

  符合上述条件且列入我省“3255”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县(市、区)以及环首都经济圈县(市、区)的项目优先支持。

  (三)注意事项

  项目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国家通知要求组卷,此外应注意以下事项:

  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厂网配套等要加强审核,特别是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实际处理需求的地区要对当地实际污水处理需求与现状作出说明。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审核意见(需新征用地的项目,请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土地证的复印件)。

  3、项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括污水、垃圾处理或市政设施建设等相关内容,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百万元。

  4项目配套资金证明中资金必须平衡。其中,自筹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等;需要贷款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贷款意向书等不符合要求)。对出具贷款承诺函银行的要求是:全国性银行需分行及以上级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需最高级别。对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的要求是: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贷款或授信额度,用途应明确用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5项目土地、环评、节能审查、可研批复等基本建设程序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出现环评、用地预审意见批复时间晚于核准或审批文件等问题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6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必须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委托函,委托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对国有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附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如项目法人为国有独资企业,附企业营业执照,可不出具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

  7上报材料中除第3项“有关项目材料单行本”所列11项条款文件一式四份外,其余材料均报送2份。其中,项目材料单行本所列条款文件不胶装,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胶装。

  四、上报时间

  请于2012年8月3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处刘金合

  电话:0311—88600509(兼传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何萍

  电话:0311-87904132(兼传真)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冀发改环资[2012]719号.pd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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