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
实施力度的通知
粤价〔2010〕19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为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制类水泥企业的差别电价在取消峰谷电价的基础上,逐年提高加价标准,2011年提高到每千瓦时0.2元,从2012年起提高到每千瓦时0.3元。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焦炭、铜冶炼、铅冶炼、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印染、化纤、制革和电镀11个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其用电价格从2010年9月1日起分别加价0.2元和0.05元,从2011年起分别加价0.3元和0.1元,下一步将根据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情况逐步扩大实施区域和提高加价标准。
三、有关差别电价政策的其他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