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措施

发布日期:2014-06-20    浏览次数: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13〕27号) 精神,结合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身职责,制定以下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

  一、实行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在制定和执行政策上一视同仁。取消政府对民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所有收费。

  二、自2014年起,接受民营企业技术人员申报计量、检测(标准、质量) 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

  三、鼓励民营企业创建名牌产品。对节能环保、新型信息与网络、生物技术与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新材料领域在产品质量、技术、品牌和效益等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民营企业,不设年销售额、利税等具体经济指标。认定民营企业名牌产品数要占到当年认定总数的40%以上。

  四、严格执行“三步式”执法。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需要实施处罚的,要采取对一般违规者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处罚方式。

  五、涉及民营企业的违法案件,一次行政处罚罚款超过20万元的,应由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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