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认定清远经济开发区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2-01-05    浏览次数:2
 


  
 

                        粤办函〔2011〕825号  
 

  

关于同意认定清远经济开发区为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复函

  

清远市人民政府:

  清府〔2011〕6号文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同意认定广东清远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二、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增加规划面积,仍为19.1274平方公里,区域范围为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清远经济技术开发区四至范围内(具体四至范围见附件)。

  三、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履行具体土地报批手续,依法供地,切实做到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四、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集聚自主创新资源,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充分发挥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

  五、你市要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健康发展。

 

  附件: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至范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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