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06    浏览次数:2
 


  
 



                      粤府函〔2011〕339号
  
 

 

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

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

 

东江流域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江是我省主要饮用水源之一,直接肩负着东江流域近4000万人口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是我省重要的“政治水、经济水、生命水”,对保障东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更好地保护东江水质,确保东江供水安全,现就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重污染项目建设

  严格执行《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东江流域内严格控制建设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原料的项目,禁止建设农药、铬盐、钛白粉、氟制冷剂生产项目,禁止建设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业、氰化法提炼产品以及开采、冶炼放射性矿产的项目。

  二、强化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管理

  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排放的项目,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建设涉重金属污染项目。东江流域内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铅蓄电池加工制造(含铅板制造、生产、组装)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三、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

  严格控制东江流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严格控制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规划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矿泉水和地热项目除外)。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田、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及其周边,以及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地区,不予审批新增有重金属排放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对在生态破坏较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新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采取“以新带老”的方式抓紧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建设单位制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连续发生严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暂停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依法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评工作,重点做好矿产资源规划与环保规划、水源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的协调衔接。对未纳入规划或已纳入规划但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环评文件。对除环评审批手续之外,其他审批手续均齐全的已投入生产的矿山项目,各地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发放或延期手续。

  四、合理布局规模化禽畜养殖项目

  东江流域内建设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东江流域各县级以上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地区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重要河段、区域划为禁养区。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要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在规划环评未经审查通过前,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审批具体项目的环评文件。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要严格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有关规定。

  五、严格控制支流污染增量

  在淡水河(含龙岗河、坪山河等支流)、石马河(含观澜河、潼湖水等支流)、紧水河、稿树下水、马嘶河(龙溪水)等支流和东江惠州博罗段江东、榕溪沥(罗阳)、廖洞、合竹洲、永平等5个直接排往东江的排水渠流域内,禁止建设制浆造纸、电镀(含配套电镀和线路板)、印染、制革、发酵酿造、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项目,暂停审批电氧化、化工和含酸洗、磷化、表面处理工艺以及其他新增超标或超总量污染物的项目。上述流域内,在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的城镇中心区域,不得审批洗车、餐饮、沐足桑拿等耗水性项目。

  六、落实工作责任

  各有关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把保护好东江水质作为保障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东江供水安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严格限制东江流域内水污染项目的建设,对禁止建设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对违反限批规定擅自审批项目的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附件:东江流域包含的主要行政区域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东江流域包含的主要行政区域

 

  本通知所称“东江流域”是指从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合河坝至出海口的东江干流及其全部支流在广东省境内的集雨面积。行政区域主要包括:广州增城市全部范围以及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

  深圳市全部范围。

  韶关市新丰县东南部(梅坑镇、丰城街办、黄磜镇、马头镇)。

  河源市除龙川县东部(廻龙镇、田心镇、铁场镇、龙母镇、登云镇、通衢镇、紫市镇、黄布镇)、紫金县东部(中坝镇、敬梓镇、水墩镇、南岭镇、苏区镇、龙窝镇)以及连平县陂头镇之外的全部范围。

  惠州市除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外的全部范围。

  东莞市全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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