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9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2014年6月27日

  (联系人:刘洋;联系电话:022-2331174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登记,加入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相关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  供应商的注册、核实、管理和考核,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供应商库及其档案管理平台的开发、建设、监督和管理;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县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应商注册要求及注册登记程序

  第六条  供应商的注册登记由财政部门受理并核实相关信息。

  第七条  申请加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包括经总公司授权并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供应商登录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在线登记注册,在供应商注册栏目如实填写相关基本信息,并以附件形式上传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以下资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本单位具备的特许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特定技术或业务资质,IS0质量和环保管理认证,品牌授权代理等有助于证明其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等;

  (六)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或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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