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民营经济已成为推动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进入文化领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津党发〔2013〕27号),结合我市文化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民营经济参与艺术创作演出
1.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依法以投资、控股、参股、并购、重组、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股份制改造和演艺经营。鼓励艺术名家和其他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转制院团的股份制改造。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演职人员离职自主创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2.民营经济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股份制改造的,可享受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和国家扶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3.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剧节目的指导,在文艺评奖、调演、表彰活动中,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原创剧节目,与国有文艺院团同等对待。推动建立文化馆(站、中心)、社区文化中心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联系制度。鼓励文化馆(站、中心) 免费或低价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
4.简化对依法设立、长期到基层和农村演出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活动审批手续。在政府采购演出方面,对国有文艺院团和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同等对待。
二、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5.鼓励民营经济捐建或捐资助建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引导和鼓励民营经济通过捐助机构、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民营经济捐资助建公益性文化设施,可尊重捐赠者的意见,以适当方式予以褒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捐助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6.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引导民营经济投资兴建民间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设施;支持民营经济兴办具有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特点的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文化大院、群众文艺团队、社区文化服务组织、民间文艺协会等,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
7.逐步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政府采购制度,支持民营文化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采购目录。鼓励民营经济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参与基础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重大文化惠民工程、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和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三、鼓励民营经济投资文化产业
8.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投资演艺、动漫、游戏、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数字文化服务等行业和领域。支持民营经济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鼓励民营文化企业跨区域、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中小文化企业走专、精、特发展道路,形成有活力的企业群体。民营经济投资符合国家重点扶持方向的文化行业门类和领域,可通过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绩效奖励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9.对民营文化企业在立项审批、投资核准、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评比表彰、企业及项目认定、申请专项资金、享受税收优惠、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对民营文化企业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标准和程序。
10.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鼓励和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支持民营文化企业通过信贷、信托、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支持民营文化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等方式融资。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参与的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各类投资基金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四、鼓励民营经济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11.支持民营经济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开展保护、展示、传承、宣传活动。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利用现有优惠政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信贷、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办法,为民营经济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营造有利环境。
12.鼓励民营经济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统技艺与题材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传统产品的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鼓励民营经济支持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等活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鼓励民营经济通过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五、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贸易
13.积极倡导“以政府为主导、民间为主体、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方式”的方针,鼓励民营经济以资助、投资、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贸易,鼓励民营经济参与节庆、演出、展览、展销等各种双边和多边文化交流活动及项目。
14.逐步建立重大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招投标和采购制度,鼓励和支持有良好信誉和资质的民营文化企业参与投标,打造对外文化交流精品项目。对参加政府组织和政府鼓励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依法邀请国外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开展合作演出和业务交流。
15.鼓励和引导民营文化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努力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规模。鼓励民营经济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文化企业、收购文化设施、建立分支机构等。
六、为民营经济进入文化领域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16.加快推进文化行政部门职能转变,切实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对民营文化企业的服务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17.进一步精简下放文化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为民营经济进入文化领域提供公开透明、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简化项目审批、税收优惠、进出口通关、资金汇兑、捐赠认定等事项办理流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8.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及时发布国家政策、发展规划、准入标准、行业动态、项目招标、产品和服务采购等信息,协助民营文化企业了解和分析文化市场动态,拓展营销网络和渠道。
19.支持民营文化企业、民办机构及民间文化团体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民营文化企业优秀人才的政策支持,在评定职称、参与培训、申报项目、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对待,调动民间文化人才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国有文艺院团和艺术院校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业务辅导,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职员学习培训提供方便。
20.发挥广播电视媒体作用,宣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创业者以及民营经济工作的先进典型,营造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21.加强文化行业协会、学会、联盟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为民营经济进入文化领域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市场信息等方面服务和促进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秩序的积极作用。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