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5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发挥财政引导作用,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意见》(皖政〔2015〕90号),现将《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日

 

 

 

 

 

 

 

 

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

奖励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企业、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以及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地方政府。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1.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省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7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拟在H股上市的,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每培育1家在沪深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奖励。

3.对成功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省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70万元(与第1条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对象和条件的认定标准

1.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2.“新三板”: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3.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指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四、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1.申报拟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

(2)《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财政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2.申报成功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

(2)《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财政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3.申报挂牌融资奖励的中小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

(2)《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财政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4.申报企业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同级财政收集整理申报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汇总《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将本级财政申请文件连同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于1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申报地方政府奖励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申报本地区企业成功上市奖励资金时一并申请,不再单独行文申报。

5.省财政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2〕1316号)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资金支持对象和奖励额度,并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报批程序,将省财政奖励资金转移支付到市、县(区)财政。市、县(区)财政应在收到奖励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申报企业。

五、管理与监督

1.各申报企业应如实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申报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各地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2.申报企业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奖励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罚;对市、县(区)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申报单位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改正,追回已拨奖励资金,并依法追责。

六、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改善金融服务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440号)附件3《安徽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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