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25    浏览次数:1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以下简称《意见》)加速推进全市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4〕8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搞好政策学习和宣传解读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意见》,进一步把发展健康服务业放在重要位置。要正确理解健康服务业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准确把握《意见》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要正确处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关系、强化政府对国民健康责任与发挥市场机制对健康促进作用的关系、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与满足生命全过程多层次和多样化健康需求的关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形成共识。要从天津实际出发,结合自身职责,解读和梳理相关政策要点,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推广,为落实好《意见》奠定坚实基础。

  二、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实际,按照无禁则入、无禁则准等基本原则,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提出具体落实方案、规划或专项行动计划。吸引更多的健康服务业法人单位落户我市,尽快壮大全市健康服务业。《意见》中明确规定的任务与政策要实化落实措施;《意见》中原则规定的任务政策要细化实施政策,确保相关政策在本区县、本部门顺畅执行,促进健康服务业有序快速发展。

  三、落实具体责任和分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意见》所列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要按照职责分工,层层分解任务,逐条落实责任,每一条都要具体落实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特别是对其中需要进一步重点研究细化或落实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综合协调和组织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限期完成。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需要进一步重点研究细化的政策措施及责任分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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