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扬帆再起航(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情况介绍媒体见面会)

发布日期:2015-12-10    浏览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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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2015〕90号)。从此,涉税服务行业进入“税务师”时代,税务师考试扬帆再起航。

一、税务师是国家设立的职业资格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为贯彻落实《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规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国务院部门依法制订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按照有序承接、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具体认定工作逐步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承担。”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要求,制定行业组织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管理办法,推进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由行业协会等组织承担。据此,人社部会同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2015〕90号),其中规定:国家设立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社会提供税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二、税务师职业资格也是选拔优秀税务干部及税务专业人员的优先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十二五”时期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发展规划》(国税发〔2011〕9号)《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税总发〔2013〕97号)《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的通告》(2013年第1号通告)规定,拥有税务师或其他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资格证书者给予加分、优先录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数字人事实施办法(试行)>等8个制度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88号)中关于税务系统业务能力升级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跨档报名参加测试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获得财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可跨1档报名参加考试。(二)获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原注册税务师)、律师职业资格等与税收工作相关执业资格的,可跨2档报名参加测试。可见,税务总局对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税务师等职业资格看得比其他高级职业资格更加重要(税务干部业务能力共设初、中、高三级12档)。

三、税务师考试的积极变化

同注册税务师考试相比,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如下六个方面有显著的积极变化:

第一,中税协是独立承担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第二,报名条件调整,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取消了工作年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行业后备人才的培养。

第三,原来报名阶段的现场资格审核改为网上初核,发证前再进行现场终核,这减轻了考生负担。

第四,考试时间由原来的每年6月改为11月,更加方便从业人员备考。

第五,考试方式由原来的笔试改为全部计算机考试,考试更加公平。

第六,考试成绩有效周期由3年延长至5年,有利于考生合理安排考试时间。

其他具体考试信息及问题解答请关注中税协官方网站(www.cctaa.cn)和微信公众号(CCTAAWX)。

2015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在中税协官网上的“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中报名,报名时间为11月20日6:00至12月20日18:00。希望广大有志于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高校学生、税务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能够积极报名参加这次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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