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
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
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我省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乡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幸福广东、创建宜居城乡的重要标志,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省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日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总体上有较大改善。截至2011年底,全省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共56座、处理规模为4.8万吨/日,已有19个地级以上市、20个县(市)城区实现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5%。但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数量激增与处理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全省仍有两个地级市(茂名、汕尾市)、47个县(市)城区的生活垃圾采用简易处理方式,村镇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滞后,农村生活垃圾积存过多,正在运营的36座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剩填埋空间不多,生活垃圾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城乡环境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作为城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发展目标。
到2012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汕尾、茂名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县(市)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实现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逐步建立“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范围由城区向周边村镇延伸,20%的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广州、深圳市初步建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初步建立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管机制。
到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90%以上,其他地区达75%以上。全省所有县(市)均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实现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进一步完善,收运处理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50%的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广州、深圳市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成熟完善,并力争创建全国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其他地级市及顺德区初步建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建立较完善的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管机制。
到2020年,所有的城市、珠江三角洲地区所有的建制镇和其他地区80%的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成熟完善。到2030年,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理范围实现全覆盖,全面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三、控制垃圾产生量
(三)促进源头减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垃圾产生量。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积极鼓励广大群众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等可循环利用购物用具,大力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四)推进垃圾分类。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行垃圾分类,使垃圾分类观念转化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完善有害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对全省有害垃圾处置情况的监管。到2012年,珠江三角洲各地初步实现对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铅酸电池、废镉镍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有害垃圾的单独收运,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工作。
(五)加强资源利用。建立完善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全面推广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的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统筹餐厨垃圾、绿化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广州、深圳市的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55%以上,其他地级市和顺德区达40%以上。
四、扩大收运范围
(六)完善收运网络。不断完善农村垃圾收运设施,逐步建立完善“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扩大收集覆盖面。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的单独收运网络,实现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七)改进收运方式。推行密闭、环保、高效的垃圾收运系统,改造升级和逐步淘汰敞开式垃圾收运设施,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不断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十二五”期间,新建和改造提升一批生活垃圾转运站。提高城市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到2015年地级以上市城区主、次干道的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100%,县(市)城区达80%。
五、提高处理能力
(八)强化规划引导。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置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在经批准生效后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预留足够的建设用地和防护距离,禁止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规划部门在审批有关规划或建设项目涉及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时,须先征求垃圾处理主管部门意见。
(九)选择适用技术。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土地资源紧缺、垃圾产生量大、人口密度高的地区可优先采用成熟安全的焚烧处理技术;垃圾产生量少、土地资源充裕、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采用卫生填埋处理技术;垃圾产生量少的偏远村庄,可就近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集成多种处理技术,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十)加快设施建设。各地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简化项目前期审批程序,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并加强建设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抓紧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评级制度,推广一批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十二五”期间,重点推进县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建设,实现县县建成无害化处理场(厂),全省共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厂)91座,新增处理规模5.85万吨/日。
(十一)提高运行水平。各地政府要确保城乡环境卫生维护和生活垃圾处理投入,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安全、高质量运行。要督促运营单位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切实做好卫生填埋和渗沥液、烟气处理等工作,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在渗沥液和烟气排放口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并按月向所在地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运营单位要制订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
(十二)加快存量治理。各地要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并制订治理计划,优先完成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清理,严禁新建简易垃圾处理场(厂)。到2015年,对所有正在使用的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完成升级改造,关闭所有简易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六、强化监督管理
(十三)完善管理规定。组织修订《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全面执行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改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
(十四)规范行业市场。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行政许可制度,对各类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企业严格执行资质、专业人员、业绩、资金、机械设备、企业诚信等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
(十五)建立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发布的行业评价标准,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对全省正在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未通过考核的,各地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评级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提供合格运营服务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
(十六)加大监管力度。研究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纳入各地节能减排责任考核指标。切实加强对各地政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市容环卫监管队伍建设,逐步建立第三方专业化监管机制,提高科学监管水平。
七、加大政策支持
(十七)拓宽投入渠道。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各地为主,省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收运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拓宽投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参与投资。“十二五”期间,省财政统筹省治污保洁工程(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资金补助东西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设、收运系统和封场整治。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督促从事环卫建设及保洁工作的企业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建立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鼓励对餐厨垃圾实行独立收运及资源化处理,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
(十九)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订出台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价格管理政策,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各环节价格行为,改进计费和收取方式,鼓励采取生活垃圾处理和供水统一收费、代扣代缴等方式,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应当全部用于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保障设施建设。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需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项目,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应参与项目的规划和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垃圾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国土资源部门要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供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十一)提高创新能力。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技术研究,重点突破清洁焚烧、二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沥液处理、臭气控制、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等关键性技术,鼓励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处理新技术需经评估后方可推广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装备自主化。
(二十二)加强人员培训。高等院校要充实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技术内容。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技术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岗前和在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落实政府责任。建立健全省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由各地政府抓落实,省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下达年度工作目标,并委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政府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各地政府要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因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地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四)明确部门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协调指导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评级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将其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处理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负责编制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协调制订有利于生活垃圾处理的综合性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生活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相关政策。省教育厅负责将生活垃圾处理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省科技厅负责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的研发及引进。省财政厅负责研究统筹省级专项资金补助,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补助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技术岗位实行持证上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供应。省物价局负责研究制订我省生活垃圾处理的价格政策,督促指导各地做好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标准的制订工作。请省委宣传部协调各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形成有利于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省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推进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要将生活垃圾处理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通过制作宣传公益广告片、宣传册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及时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全省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政府要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在每年5月底前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并通报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