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农资经营质量管理行为的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2012-01-17    浏览次数:2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规范农资经营质量管理行为的工作意见

  

粤工商市字〔2010〕2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4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农资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销售凭证和缺陷产品处理等农资经营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的指导,使农资经营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现就规范农资经营质量管理行为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农资经营质量管理行为的规范

  (一)关于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有关要求。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农资经营者是否对其经营的农资商品品种索取并保存了符合以下要求的票证:

  (1)供应商(包括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或由供应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下同),包括:

  ①营业执照;

  ②经营许可证或专营资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专营经营或许可经营的产品)。

  (2)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包括:

  ①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

  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③产品登记证;

  ④由法定检验机构定期出具的同种农资商品的检验报告。

  进口商品只需提供进口商检证明作为产品资质质量证明。

  (3)证明产品来源的销售凭证,包括:

  ①销售发票;

  ②出货单;

  ③统一配货单;

  以上由供应商提供的各种销售凭证只需具备任意一种即可。

  各类农资商品索取票证的具体种类及要求,详见附件1。

  2.对地处乡村直接面向农民销售农资商品的经营者,因现实条件所限难以获取供应商主体资格证明产品资质质量证明的,辖区工商所(分局)可对该经营者的供应商进行查验,确认供应商经营资格合法后,在经营者进货台账中注明,即可免予索取上述两项证明,只需索取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意见要求的销售凭证即可。

  (二)关于落实进销货台账制度的有关要求。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农资经营者进行以下内容的检查:

  (1)是否如实建立了进货台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是否还按要求建立了销售台账。

  (2)进货台账是否包含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商品型号、数量、供应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货台账是否包含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商品型号、数量、销售对象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时间等内容。

  (3)随机抽查供应商提供的销售凭证和经营者库存商品,核实台帐记录内容的真实性。

  2.对地处乡村直接面向农民销售农资商品的经营者,如因实际困难而无法记录电子台帐或纸质台帐的,可在辖区工商所(分局)备案后,将供应商出具的证明产品来源的销售凭证按时间顺序装订或粘贴成册,形成当月进货台帐。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农业部门的沟通、协调,科学整合两个部门在落实进销货台帐制度方面的规范要求,切实减轻农资经营者的负担,避免重复记录进销货台账信息。农资经营者已使用农业部门印制并推广使用的格式台帐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认可。

  4.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关于落实销售凭证制度的有关要求。

  1.销售凭证作为证明买卖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对农民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产品质量责任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查,对不按要求主动提供销售凭证的经营者,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适用《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予以查处。

  2.直接面向农民销售农资商品的经营者,必须向农民消费者提供包含以下内容的销售凭证:

  ①与包装一致的商品名称、型号;

  ②与包装一致的生产企业名称;

  ③数量及价格;

  ④销售单位名称(须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全称)、联系人及电话;

  ⑤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由其负责人签名。

  (四)关于农资商品品种信息汇集工作的有关要求。

  1.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农资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其经营的农资商品品种信息。

  2.农资商品品种信息按以下方式提供:

  未建立电子台账的农资经营者,应于每月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辖区工商所(分局)提交《农资商品品种信息汇集表》(附件2),提供上月经营的所有农资商品品种信息;已建立电子台帐的农资经营者,可直接通过台帐终端软件生成农资商品品种信息,自行上传到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分工负责汇集农资商品品种信息工作:

  (1)工商所(分局)负责汇集辖区内未建立电子台帐的农资经营者提供的《农资商品品种信息汇集表》,并于每月10日前使用台帐终端软件(工商用户版),上载至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督促已建立电子台帐的农资经营者于每月5日前通过台帐终端软件形成农资商品品种信息,并指导其上传到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开展农资商品信息汇集工作后,工商所(分局)不需再使用台帐终端软件(工商用户版)对本地农资经营者逐户建立本辖区的农资商品数据库。

  (2)县(区)工商局、地级以上市工商局按级别管辖的原则,各自负责汇集辖区内农资商品生产企业在粤销售的农资商品品种信息,上传至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并督促指导下级工商部门的农资商品品种信息汇集上传工作。

  (3)省局负责汇集省外农资生产企业在粤销售的农资商品品种信息,并督促指导下级工商部门的农资商品品种信息工作。

  (4)省局、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和县(区)工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下级工商部门具体负责农资商品品种信息的汇集上传工作。

  二、加强行政指导,提高管理效能

  (一)加强对经营者的辅导。

  为加强对农资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内部质量制度的指导,省局根据《办法》的规定,经广泛征求相关行业协会和经营者的意见,制定了《广东省农资经营者落实质量管理制度行为规范指引》(附件3),对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加强农资质量管理提出了建议性指引意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指引的要求,采取培训辅导、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引导农资经营者、行业协会按照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内部质量管理行为。

  (二)鼓励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已获得国家计量认证(CMA)或国家审查认可(CAL)从而具备法定检验效力的农资生产企业所设的检验机构,按生产批次出具的产品质检合格检验报告,如该种产品一年内未被相关执法部门抽查发现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承认检验报告效力。

  (三)鼓励连锁经营和统一配送。

  实行连锁经营的农资企业,可由总部或配送中心对实行统一配送的农资商品的主体资格证明产品资质质量证明进行统一查验、统一保管,总部或配送中心对经统一查验的农资商品出具附有“连锁查验”标志的销售凭证。已由总部或配送中心出具附有“连锁查验”标志销售凭证的农资商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不再要求连锁经营门店索取和保存该商品的主体资格证明产品资质质量证明文件。

  (四)鼓励农资行业协会开展农资质量自律查验工作。

  鼓励经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并具备行业自律管理能力和合法资质的农资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农资质量自律查验。

  农资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会员单位,按农资商品品种统一向生产单位索取主体资格证明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并定期(间隔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进入流通环节的自律查验商品逐一按品种组织质量核查。质量核查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规定进行,做到公开公正。对经质量核查确定为合格的农资商品,由农资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出具质量核查合格证明,作为该农资商品品种的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并通过网络或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工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对农资行业协会出具的质量核查合格证明应予以认可。对经质量核查确定为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农资商品,农资行业协会应及时通报辖区工商部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资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对实行质量自律查验的商品,各级工商部门应根据监管需要组织监督抽查,一旦发现农资行业协会在质量自律查验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各级工商部门对该农资行业协会出具的质量核查合格证明将不再认可并向社会公示,对质量不合格的农资商品依法予以查处。

  (五)鼓励农资经营者运用信息化手段。

  鼓励农资经营者使用省工商局免费提供的农资进销台账软件或其他管理软件记录台账,使用电子台帐的,不再要求实时记录纸质台帐;鼓励农资批发经营企业自行通过“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或其它电子方式上报经营品种信息。

 

  附件(1.各类农资商品索取票证的具体种类及要求;2.《农资商品品种信息汇集表》;3.广东省农资经营者落实质量管理制度行为规范指引),此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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