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办法(试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年11月11日以粤人社发〔2011〕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传统工艺美术,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创作精品,培养工艺美术人才和新一代大师,促进广东工艺美术事业繁荣发展,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和《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大师,系指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 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原则,采取专家评审和政府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取得,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授予匾牌,并向社会公布。工作室统一称为“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
第四条 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认定坚持竞争择优、从严把关、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年认定不超过20个;认定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可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未被延续认定的,证书及匾牌自动失效,并取消享受相关政策资格。
第五条 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和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省工艺美术协会组织开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的工作室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室主持人具备高级工艺美术师及以上资格,获得中国或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身体健康,能够坚持设计创作实践,完成带教任务。
(二)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主要从事能够促进岭南传统工艺美术繁荣发展的工艺美术创作,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
(三)以师承的形式开展工作,有合理的人才传承梯队,3名以上相对固定的继承人(传人)。
(四)有较完善的创作、设计和作品展示条件,工作室内的大师有独立的创作空间。
(五)继承人(传人)具有良好的品德和敬业精神,有一定的艺术理论基础和艺术创作经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认定,按自愿申报、地市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拟申请认定为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在规定时间前将申报材料报工作室注册地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地市推荐: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确定的推荐名额,审查申报材料并择优推荐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形式资格审查。
(三)专家评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省工艺美术协会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15名工艺美术大师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工艺美术大师不少于5名,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同意。评议委员会对申报人作品成果、工作环境、人员队伍和制度建设等情况,采取审阅材料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议,以投票排序的方式确定初选名单。
(四)社会公示:初选名单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实后,由省工艺美术协会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五)政府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颁发证书、匾牌。
第八条 申报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报告;
(三)工作室五年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继承人(传人)培养计划,并附大师与继承人(传人)确立关系证明;
(四)工作制度;
(五)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和说明的材料。
第四章 工作任务和考核
第九条 工作任务:
(一)传承绝技。恢复、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抢救、传承和保护传统工艺。
(二)创作精品。大师与继承人(传人)分别或共同设计、制作工艺美术精品佳作。
(三)培养人才。通过技艺传承、制作精品、资料整理、理论研究,培养能够继承传统技艺和知识体系,掌握实际技能的继承人(传人)。
第十条 考核评估:
(一)省工艺美术协会每年组织对工作室运行情况考核评估一次,考核评估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考核评估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省工艺美术协会另行制定。
(二)考核评估为优秀的,由省工艺美术协会组织经验交流,予以宣传推广。未能通过考核评估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取消其证书、匾牌。
第十一条 考核评估内容:
(一)工艺水平。主要包括创作成果、艺术特色,大师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地位,新工艺新材料研发等方面。
(二)工作室建设。主要包括大师的工作时间保证,管理制度,资料整理,传承培养计划和效果,工作室人员和条件配备,艺术推广和交流等方面。
(三)发展条件。主要包括单位支持程度,经费使用合理性等方面。
第五章 资助扶持
第十二条 对依据本办法通过认定的工作室,优先享受省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通过认定的工作室,各地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其在推动当地文化繁荣、艺术人才培养方面的独特作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对通过认定的工作室,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当大力支持其建设,帮助解决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困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