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粤金税”发票抽奖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2月6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税发票抽奖的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和查验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全省抽奖的发票为付款方通过手机查验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
第三条 付款方可在开具发票时登记手机号码,或在取得发票后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录入手机号码,或通过短信进行抽奖登记。
第四条 全省发票抽奖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发票抽奖为定期抽奖,每2个月抽奖一次,抽奖方式为电脑抽奖。
各期抽奖日期为次月的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六条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抽奖数据,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按发票查验时间和抽奖范围,由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导入发票抽奖软件系统。
第七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开发、维护发票抽奖软件系统。
第八条 每张有效发票只能参加当期全省发票抽奖,当期是指查验发票时间的所属期。
在开具后30天内进行查验的发票,方可参加抽奖。
参加抽奖所登记、录入的手机号码,仅限于广东省内的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等运营商的手机号码。
第九条 发票中奖数据通过全省发票抽奖软件系统按照发票号码随机进行抽取。全省发票抽奖软件系统经公证部门检查公证后,才正式抽奖。
全省发票抽奖由公证部门予以现场公证,经公证人员公证后的结果方为正式有效的结果。
第十条 全省发票抽奖活动名称为“南粤金税”,每期发票抽奖金额、具体奖项,另行规定。
中奖发票所需奖金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支出。
第十一条 发票抽奖奖金通过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等运营商通过话费充值方式进行支付。
税务机关在开奖后按中奖发票登记的手机号码发送中奖短信通知。
第十二条 公证员宣布抽奖结果有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提供中奖发票号码的查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