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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阳江港两个公用散杂货
码头泊位对外开放的批复
阳江市人民政府:
阳府〔2011〕45号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规定,经省口岸办组织有关口岸查验单位验收,同意阳江港11号和12号两个公用散杂货码头泊位作为阳江港口岸新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有关手续,请按规定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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