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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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5日—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中电投内蒙古土默特右旗电厂一期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空冷机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内环审〔2015〕66号 | 2015-11-05 |
2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阿拉善盟恒瑞通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左旗黑山矿区超贫磁铁矿年开采 120万吨铁矿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内环审〔2015〕67号 | 2015-11-05 |
3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绥芬河至满洲里国家高速公路 海拉尔至满洲里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内环审〔2015〕68号 | 2015-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