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31    浏览次数:5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有关省级承办保险分支机构: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加强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川财建[2012]18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和内贸信用保险补助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6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范围和标准

  对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给予投保企业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50%的基本保费补助。对同时符合前述条件的以农资为交易标的投保方再给予保费10%的行业保费补助。原则上每个作为投保方的中小商贸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5万元,每个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的其他投保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承办的保险机构在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且单笔融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保险机构不超过融资金额0.2%的风险补偿。原则上每个保险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上述具体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额由财政厅、商务厅根据今年申报情况研究确定。

  二、申报对象

  (一)保险机构。根据财办建[2012]100号文要求,经保险机构自愿申报、主管部门资格审定及对外公示程序,商务部、财政部确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七家保险机构为2012年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项目承办保险机构。我省范围内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承办保险分支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都营业管理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四川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可以申报项目。

  (二)向上述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向上述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其他企业,且符合今年申报条件的,可申请保费补助(详见附件1)。

  三、申报材料

  (一)中小商贸企业或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的其他企业申报补助资金,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投保企业申报表(详见附件2)。

  2.投保企业保单(复印件)。

  3.据以确认的中小商贸企业的相关资料。任选以下之一信息可作为确认中小商贸企业的依据:中小商贸企业盖章确认的自报信息(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保费补助的,则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享受补助的资格);保险公司或信用调查机构从税务、工商等部门调查获得的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或公开的审计报告、会计报告等。

  4.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品交易市场、特色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需同时提供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定点屠宰企业需提供当地县(市、区)、市(州)两级商务、畜牧、环保资格审核表(复印件)。

  5.投保企业为中小商贸企业的《企业承诺函》(详见附件4)。

  6.内贸信用险保费发票(复印件)。

  (二)保险机构申报补助资金,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风险补偿申请表(详见附件5)。

  2.投保企业保单(复印件)。

  3.承办机构承诺函(详见附件6)。

  4.内贸信用险保费发票(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和时间

  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和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的企业,于2012年7月31日前,采用纸质文件和网上同时进行的方式,将申报资料报送同级财政、商务部门,扩权县(市)的申报资料直接报送财政厅、商务厅,同时需抄送所属市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网上申报流程见《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四川商务扶持资金申报的通知》(川商规[2012]65号)。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联合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7)格式汇总后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厅、商务厅;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直接报送财政厅、商务厅。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地申请项目组织评审。商务厅根据评审情况,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提出项目安排意见,报送省财政厅按有关办法规定确定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请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财政部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政策自2009年实施以来,在扩大中小商贸企业信用销售、活跃市场、改善市场信用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及时、全面地向企业宣传有关政策,积极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充分发挥政策作用,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

  (三)严格项目执行。各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补助项目,严格资金管理,保证财政补助资金的规范使用;要积极拓展业务规模,同时做好风险防控,降低保险成本,控制保险费率,切实推动信用销售的普及。

  (四)做好项目总结。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及承办保险机构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向财政厅、商务厅报送2012年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报告内容包括: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情况,补助资金对促进企业开展信用销售、拉动内需的作用(保险补助惠及被保险业务资金总额),中小商贸企业所在特色商业街、批发市场名称,补助资金收支结余情况等。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 滕亮 028-86675651

      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郭蕾 028-83220344

  邮箱:jgc999@163.com

      省商务厅规财处 王荣贤 028-83233299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