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100强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12-02-09    浏览次数:2

广东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

100强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试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年5月20日以粤经信软信〔2011〕39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部署,积极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100强”企业培育计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委十届八次全会提出的“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抢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的先机,立足当前基础和优势条件,着眼长远技术和产业变革趋势,推动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加快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

  百强企业培育工作,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围绕“业绩好、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行业区域引领作用明显、符合产业导向”的原则,在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的重点领域选择最具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培育。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在我省培育100家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其中,培育3家业务收入超100亿元、10家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软件产品和服务品牌,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推动全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四年(含)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单独纳税的企业;

  (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或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

  (三)软件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含)以上;

  (四)守法经营、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五)上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达1000万以上;

  (六)近三年连续盈利(盈利指当年企业净利润为正值);

  (七)符合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四、申报办法

  广东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100强培育企业管理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配合实施。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广东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100强培育企业评选申报书》的要求填写和提交申报材料。省属企业向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

  (二)初审。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予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通知补正,对通过初审的材料加具意见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采取专家评审等形式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企业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培育企业。

  (四)公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通过审核的培育企业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或公众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五)发布。经公示没有异议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其授予“广东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100强培育企业”资格证书,并颁发牌匾。

  五、资格管理

  (一)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100强培育企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2011-2012年两年评选和培育企业100家,其中2011年培育60家,2012年培育40家,2013-2015年按滚动的形式实施执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根据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每年对100强培育企业评审条件进行修订,并根据修订后的评审条件,对100强培育企业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资格。

  (二)获得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100强培育企业资格的企业,若出现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转业、变更法人代表等情况的,要在一个月内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未办理备案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三)若企业在申报100强培育企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其100强培育企业资格。

  六、扶持政策

  (一)获得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100强培育企业资格的企业,根据企业的规模、研发领域等,在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省关键领域重点突破招标项目等给予优先重点支持。

  (二)优先在100强培育企业中筛选储备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能力,能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项目,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有关部委推荐,争取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核高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等重大专项、重点计划和专项资金的支持,并按有关要求给予配套。

  (三)鼓励和支持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100强培育企业上市,为企业融资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100强培育企业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定期联系100强培育企业,跟踪企业发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为100强培育企业提供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为100强培育企业办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认定、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等业务,并实行专人跟踪。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为100强培育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对符合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积极协调税务部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七、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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