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有关节能服务公司: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1-2012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一)支持对象。获得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并保留资格的节能服务公司(共4批)。
(二)项目范围。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二、选项条件
(一)项目模式。在我省竣工完成的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改造项目。
(二)时间要求。2011年1月1日(含)后签订合同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中:第三批备案公司须2011年7月1日(含)后签订合同并实施的项目;第四批备案公司须2012年1月1日(含)后签订合同并实施的项目。
(三)合同要求。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标准合同格式签订,合同应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应有节能效益分享条款,分享期应不长于合同有效期。
(四)节能量要求。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五)项目运行时间。节能改造前项目主体应稳定运行2年以上;节能改造完工后应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并能保证在合同期内有效运行。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材料要求。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盖公章);
2、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
(二)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节能服务公司提交项目基本情况表,经项目所在市州发改委、财政局初审并盖章确认。
(三)请各地发改、财政部门督促有关节能服务公司于2012年8月7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环资处和省财政厅经建处各1份(含电子版),逾期不候。
(四)省发改委、财政厅将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于8月上旬开始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审核,请各节能服务公司配合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联系方式:
省发改委环资处 吴哲华 0731-89991082
省财政厅经建处 曾 杰 0731-85165605
附表: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O一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