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2012年度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9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财政局、农业产业化办:

  现将《河北省2012年度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审核和申报工作。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河北省2012年度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

  为做好2012年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工作,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根据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一产抓特色”的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河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冀财农〔2011〕95号),按照集中扶持、扶大扶特、事先引导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扶持范围和重点

  2012年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畜牧、蔬菜、林果三大主导产业及具有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以乳品、肉类、粮油、果品、蔬菜五大加工业为重点,以引进战略投资项目和创建知名品牌为突破口,推动我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快速提高,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创建一批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和超千亿元农业产业园区,促进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建设。

  乳品类,重点支持乳制品加工项目及标准化现代牧场项目;肉类,重点支持肉制品精深加工、规模化养殖及冷链物流项目;粮油类,重点支持精深加工及大型物流项目;果品类,重点支持深加工及冷藏物流建设项目;蔬菜类,重点支持商品化处理、物流配送项目及品牌建设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财政补助项目。指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或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在我省新建项目,其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以发改部门颁发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为准),2011年6月1日-2012年5月31日期间完成资本性支出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申报财政贴息(补贴)项目。指具有我省农业优势产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或吸纳社会资金(含自筹资金)进行技改或扩大再生产的项目,2011年6月1日-2012年5月31日期间贷款规模2000万元以上或吸纳社会资金(含自筹资金)完成技改或扩大再生产的资本性支出达到1000万元以上。

  3、申报财政奖励项目。指2011年新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业产业化企业。

  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上述一项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

  (二)其它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在工商机关注册成立、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

  2、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

  3、项目建设程序合规,各种手续齐全,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整、真实。

  4、项目建设单位与农户有着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所建项目对延伸产业链条和农民增收有直接拉动作用。

  三、项目补助标准

  (一)对申报财政补助项目的企业,按申报项目资本性支出规模实行分档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1000万元。

  (二)对申报财政贴息(补贴)项目的企业,按贷款额度给予年利率不超过5%的贴息,或按完成资本性支出金额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三)对申报财政奖励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四)对农业产业化示范县内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额度。

  (五)为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快速扩大生产规模,对财政补助项目、财政贴息(补贴)项目中2年内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农业产业化企业,进行短期零利率投资试点,财政支持额度为1000-2000万元,企业上市后,收回财政投资,继续用作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具体运作程序另行制定。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1、项目单位申请。凡符合财政补助项目、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条件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含直管县,下同)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产业化办”)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本《指南》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相关依据材料。

  凡符合条件的财政贴息(补贴)项目,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非扶贫开发重点县农业产业化成长型企业,向所在县产业化办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本《指南》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相关依据材料。

  2、逐级申报。县级产业化办、财政局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向设区市对口部门申报。设区市产业化办、财政局对县级申报项目有关情况按《指南》要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填报《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项目专项审计情况表》,然后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向省产业化办、省财政厅申报。市、县对申报材料情况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项目单位申报材料

  各项目申报单位按下列顺序提供有关申请报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1、财政补助、财政贴息(补贴)两类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企业向县产业化办、财政局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本情况、项目贷款或吸纳社会资金(含自筹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项目技改或扩建完成情况、项目在2011年6月1日-2012年5月31日资本性支出完成情况、项目环保达标情况、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建设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等;

  (2)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一);

  (3)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完成明细表(见附表二);

  (4)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6)从金融机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合同文本及吸纳社会资金(含自筹资金)与到位凭证复印件;

  (7)2011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复印件;

  (8)项目环保达标证明;

  (9)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建设情况证明;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财政奖励类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企业向县产业化办、财政局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本情况、取得中国驰名商标证书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情况、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建设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等;

  (2)河北省农业产业化财政奖励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三);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中国驰名商标证书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复印件;

  (5)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建设情况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各县产业化办和财政局对各项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联合向设区市报送推荐文件及项目单位申报材料。

  (三)各设区市申报材料

  各设区市对所属各县申报项目进行考察、审计后,联合向省报送推荐文件及各县推荐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各设区市产业化办、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包括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实地考察情况和审计结论等(逐项列明);

  2、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表五,必须用execl制表)及电子版(归口发至省级相关部门信箱);

  3、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项目专项审计情况表(见附表四);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设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按项目出具,财政奖励项目不需出具)。审计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来源与到位情况、资本性支出核实情况、实地考察情况、财务管理情况、效益情况等;

  5、项目单位申报材料。

  (四)项目审核审批

  省产业化办、省财政厅对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主管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审批。

  对设区市申报项目,必要时,省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审计,或派人进行专项审查。

  (五)项目补助额度及资金拨付

  补助金额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当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助所需资金总额超过省级财政预算限额时,按照项目重点扶持原则依次遴选确定扶持对象,或同比例压缩各项目补助资金额度。

  省财政厅、省产业化办按照项目资本性支出投资完成额或贷款金额核实结果,测算项目的补助金额,按程序报批后,由省财政厅下拨资金。

  五、申报时间及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按照规定的申报程序,在 9 月10日前归口上报项目申报材料(邮寄申报以当地的邮戳为准),分别报省产业化办1份、省财政厅1份。超过规定申报时间视为放弃申报。

  (二)各设区市要对所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申报项目及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未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提供虚假情况而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要追究项目申报单位和市、县负责审核把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申报审查审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适当安排。

  (三)发现有以下问题之一者,取消项目申报或资金补助资格:

  1、提供虚假情况资料的;

  2、不附相关依据证明材料的;

  3、举报或投诉反映申报项目虚假并经证实的;

  4、设区市、县(市、区)将审查审计费用转嫁企业负担的。

  (四)对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后,将追回财政补助或奖励资金,并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省财政厅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8号 邮编:050051联系电话:0311-66651116 内网邮箱:nyc@hecz.cn

  省产业化办地址:石家庄桥西区新石北路360号邮编:050091联系电话:0311-83811552邮箱:jiayukun44@sohu.com

  附表一: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项目申请表

  附表二: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完成明细表

  附表三:河北省农业产业化财政奖励项目申请表

  附表四: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项目专项审计情况表

  附表五: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汇总表

  下载附件1:2012年产业化申报指南印发通知2012.8.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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