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2年1月10日以粤安〔201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标准为基础,加强化工园区科学规划,健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建设,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科学规划、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强化执法,着力推进安全管理基础建设,建立“责任明确、管理高效、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有效防范火灾、爆炸、中毒、泄漏及人身伤亡等各类事故发生。
二、加强化工园区规划建设
(三)统筹规划安全布局。各地政府要坚持“安全第一、资源整合、布局合理、环境优化”的发展战略,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化工产业资源、地理环境条件、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制订化工园区安全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统筹兼顾、合理规划,实行“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四)科学安全建设化工园区。化工园区所在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化工行业发展特点,按照“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的要求,科学安全地建设化工园区。以有利于生产安全和应急救援为原则,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完善水、电、气、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实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的共建共享。
(五)严格把好入园企业安全准入关。化工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充分考虑化工园区产业链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重点、有选择地接纳危险化学品企业投资入户。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大力支持产业匹配、工艺先进的企业入园建设,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工艺设备设施落后企业或项目的建设。对落户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严格审查设立安全条件,严格控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应将是否装备自动化监测控制和安全联锁技术纳入设立安全条件的内容。凡入园企业应严格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六)推动化工企业搬迁集聚。各地政府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推动现有化工生产、储存企业特别是地处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已有化工园区应坚决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搬迁防护距离内的住宅及企业宿舍。
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要督促化工园区内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员工安全生产责、权、利,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年度考核奖惩,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八)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各地要督促化工园区内企业按国家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调整和配备相关从业人员,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等关键岗位配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主任等安全人员专业管理的作用;按规定时间、内容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和参加专业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按规定时限达标,规范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持续改进的机制。
(九)落实企业安全投入资金保障。各地要督促化工园区内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安全投入应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安全费用要做到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不得挪用。要督促企业依法与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强化企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地要督促化工园区内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自觉履行社会救援的责任。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照标准建立专职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不具备建立专职救援队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与邻近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签定应急救援协议,提升企业间应急联动响应和处置能力。
四、严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一)突出重点强化管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化工园区企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自动化技术应用、重大危险源管理等内容的安全信息档案;要针对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危险程度高低和安全生产现状,实行严格的分类指导和分级管理,突出重点监管对象和部位;要加强对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申报、辨识、评价以及备案等管理规定。要督促化工园区建立对重大危险源储罐、管道等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有远传和连续记录功能的监控平台。
(十二)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整治。化工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定期开展化工园区的整体风险评估;要组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专家库,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主任)指导,为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要督促企业建立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实行“专案管理、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十三)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引导企业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切实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控制,指导企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开展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十四)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突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企业的执法监察,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畅通的举报投诉渠道,加强部门间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的沟通协调,开展横向或纵向的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和取缔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十五)构建园区特色安全文化。切实加强化工园区安全文化建设,创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专题论坛,设立安全信息公告栏,编制安全简报,搭建企业相互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平台,大力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五、建设高效的园区应急救援体系
(十六)整合各方应急资源。化工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加大投入,大力推动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在因地制宜、合理规划、节省资源的原则下,可采取企企联合、政企联合或相关职能部门单独出资组建的方式,整合和优化化工园区专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推进消防站或特勤队伍建设,壮大自身应急救援力量。
(十七)建立完善园区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化工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建立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十八)完善应急预案及定期开展演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全面掌握化工园区及企业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建立应急救援技术档案,制定化工园区整体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地方应急救援力量和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各地要每年至少组织1次由地方应急救援力量和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参与的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审核、备案和监督实施。
六、切实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
(十九)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化工园区绝大部分企业都是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特性的高危企业,稍有不慎极易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各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要建立健全化工园区重大生产安全事项部门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园区安全生产各类重大、深层次问题,有效保障化工园区安全发展。
(二十)健全机构,规范管理。化工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负责统筹和管理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具体事务的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切实保障工作经费。要督促化工园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规范、程序和安全宣传、安全检查、隐患整治、事故处置报告等制度,规范日常运作。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处理化工园区安全生产问题,努力构建信息畅通、管理有序的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网络。
(二十一)落实保障,加强舆论监督。各地要及时制定配套文件,推进本地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适度向强化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保障方向倾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注重宣传化工园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表彰遵章守纪,依法生产的人员和企业,发挥宣传媒体的积极作用。支持新闻单位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和重大隐患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