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商明电〔2012〕128号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茧丝绸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有效提升我省茧丝绸行业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支持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174号)精神,现就申报2012年度国家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促进茧丝绸产业国际化发展,支持茧丝绸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二)按照公共财政、集中使用的要求,支持茧丝绸行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促进产业全面提升和集群式发展;
(三)按照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实效。
二、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开展以下领域的研发和推广和产业化建设:
(一)茧丝绸基础性软课题研究
1.安徽省茧丝绸产业集群建设的可行性研究。
2.安徽省蚕桑生产由传统方式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可行性研究。
3.提高蚕农生产优质茧积极性的市场机制研究。
4.蚕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及趋势、政策研究。
5.今后五年,安徽省发展丝绸深加工的主要方向、任务和举措研究等。
(二)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
1.全省蚕桑主要病虫害监测防治体系建设。
2.微粒子病防治等。
(三)蚕桑资源综合利用开发
1. 桑枝条产业化开发。
2.桑树食药用价值研究及产业化开发。
3.家蚕营养研究及产业化开发等。
(四)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
1.制丝废水处理和丝胶资源回收技术开发应用。
2.高效节能烘茧设备开发应用。
3.丝绸生产废气余热回收技术开发应用等。
(五)创新丝绸营销模式
1.创新营销宣传模式,打造我省丝绸整体品牌。
2.扩大我省丝绸品牌出口。
3.组织丝绸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以安徽丝绸的统一形象拓展国内外市场等。
三、支持对象
(一)茧丝绸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稳定经营3年以上(含3年),银行贷款信誉等级AA级以上。
2.2011年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的茧丝绸企业。
(二)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茧丝绸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省级以上技术及服务机构。
2.在茧丝绸行业信誉良好、具有较强认可度。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且过去5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不良记录。
(三)茧丝绸社会团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法人单位。
2.具有组织茧丝绸行业企业参加或举办大型展会的资质。
3.在丝绸行业信誉良好、具有较强认可度。
以上单位还应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且过去5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不良记录。
四、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内容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实施符合支持方向的研究、推广和产业化项目,开展研究服务及购置技术、设备、软件、资料和信息等。
(二)支持标准
1.开展调查比较、规范分析、系统研究等活动的软课题研究,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开展实验研究、新品繁制、技术发明、设备创新开发等活动的研发性项目,开展宣传、营销、培训等活动的推广性项目,可按照不超过支持内容所需资金的70%支持,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开展设备升级、技术改造且项目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的产业化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资金的20%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项目申报条件与组织管理
(一)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结构优化和产业提升要求,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创新性,对茧丝绸行业发展具有示范引导意义;
2.项目申请单位具备项目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且在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研究、实验或技术生产或组织基础;
3.项目具有一定成熟度,可在或已在行业中推广;由多家单位联合开展的优先考虑。
(二)项目完成应达到的要求
1.软课题研究项目完成后,通过相关专家书面认证;
2.研发性、推广性项目完成后,取得专家关于项目完成预期目标的书面认证;
3.产业化项目完成后,取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认证,或相关专家关于主要指标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书面认证。
(三)项目组织管理
1.项目申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原则上每个市限报一个项目,广德县、宿松县单列。请务必于2012年8月20日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2.项目验收。各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项目组织验收,省直单位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组织验收。
3.项目抽查。商务厅、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及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问题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公示;对检查有问题的单位所在市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所在市5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直项目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向商务厅报送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各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直项目单位应于2013年1月底前,向财政厅、商务厅报送项目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验收文件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各地相关材料报送情况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参考。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文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证明;
(五)项目承诺书;
(六)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联系人:省商务厅李磊,电话:0551-3540067;传真:3540173电邮:LLOFFICE@126.com; 省财政厅殷鹭滨,电话:0551-5100282,传真:5100192。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