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落实民营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06    浏览次数:2

 

各区县民营办: 为切实落实好我市民营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资助资金,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经征求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协意见,我局制定了《落实民营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 2015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落实民营
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
工作站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1327号)精神,以及《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津科协〔201425号)、《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等七部门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津人社局发〔201420号)和《天津市财政局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津财企〔201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部门职责,为切实落实好我市民营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资助资金,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1.经市科协批准并推荐,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本市民营企业。 2.经国家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推荐,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并具备基本运行的本市民营企业。 二、资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建站资助50万元,由市、区(县)各承担25万元;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建站资助30万元,由市、区(县)各承担15万元。 市级承担部分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区(县)承担部分由所在区(县)相关部门落实。 三、资金申请和拨付 1.项目申请。市中小企业局于每年1031日前向市有关部门征询本年度推荐资助上述项目的企业情况。市有关部门于1130日前,提交资助资金申请函,附拟资助企业名单及企业建站资助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市中小企业局将资助项目列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 2.资金拨付。市中小企业局于下一年度的331前,商请市财政局同意,分别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联合印发资助资金拨付通知,按规定拨付市级财政资金,并通知企业所在区(县)相关部门落实区(县)级财政资金。整体工作原则上于下一年度630日前完成。 四、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于企业工作站科技研发活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资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的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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