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办):
根据《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验收考核办法(试行)》(浙知发管〔2010〕69号)的要求,经研究,我局委托有关市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2011年认定的杭州市拱墅区、慈溪市、余姚市、海宁市、德清县、台州市路桥区和江山市等7个单位的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工作进行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自查(10月21日-10月28日)。各有关示范单位要重视复核工作,根据浙知发管〔2010〕69号要求和《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验收考核评定指标(试行)》,对照示范工作方案和考核指标,重点在政府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工作的领导、知识产权政策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优化以及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推动等方面,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明确下一步思路,如实反映示范工作情况,认真准备相关复核材料。应证明或解释的,需附相关材料及说明。
申请复核的示范单位应于10月28日前由本级人民政府将相关复核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件)正式行文报送相应市局。
二、市局复核(10月29日-11月5日)。各有关市局应依据浙知发管〔2010〕69号文件之要求进行复核,核实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确保本年度省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复核工作取得实效。要在初审书面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对有关单位示范工作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并于11月5日前将复核相关工作的材料报送我局。省局管理处将视情况派员参与市局复核。
三、认定公布(11月6日—15日)。省局在对上报复核材料审定的基础上,发文公布。
联系人:专利管理处 沈方英
电 话:0571-87054065
邮 箱:shenfangying@zjinfo.gov.cn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10月20日
抄送:杭州市拱墅区、慈溪市、余姚市、海宁市、德清县、台州市路桥区、江山市等人民政府。 |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10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