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审批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2-03-07    浏览次数:2

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审查和审批管理制度

 

  (广东省水利厅2010年7月28日以粤水水保〔2010〕12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廉政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省水利厅受理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审批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审批应以国家、水利部颁布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反映的情况是否与项目及项目区的情况一致,审查技术方案是否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技术审查实行委托审查制度。受委托单位接受水土保持方案后应认真研究项目的具体情况,掌握审查的重点,保证审查质量。发现敏感的或与技术规范不符、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处室反映。

  第五条 技术审查和审批实行总时效控制,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技术审查或审批工作。属省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项目及其他应急项目的,应按有关规定加快办理。

  第六条 技术审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禁止向建设单位或方案编制单位索要各种财物或报销各种费用,禁止参与妨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专家评审费用由技术审查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技术评审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代表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费用。

  第七条 召开评审会议时应向与会的项目建设、方案编制等单位的代表发放评审工作廉政情况意见反馈表。评审工作廉政情况意见反馈表由与会代表自愿填写。

  第八条 技术审查原则上应进行现场查勘。对技术审查单位认为可采取其他方式查勘的个别项目,技术审查单位可以不进行现场查勘,但应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现场调查记录表》上登记确认。召开评审会议时,方案编制单位应拍摄照片或录像在会场上播放。

  第九条 技术审查单位应提前做好评审会议安排,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至少提前3天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实行单位负责制。技术审查单位会上形成的评审意见和报送省水利厅的审查意见中,应分别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角度,明确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对审查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建立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在评审专家库中选取,并根据专业、资历和行业等情况进行合理搭配。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应建立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全面掌控项目审查、审批的能力,并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

  项目审批负责人职责包括:

  (一)协助对窗口接收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不齐全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业主补正相关资料。

  (二)负责对受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登记,记录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文件交接流转的单位及所用时间。

  (三)负责报批稿的接收登记工作,在确认审查单位报送的资料齐全和具备审批条件后,启动审批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做好批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项目较多时,应按报送时间的先后排序办理。

  (四)负责批复文件发送及跟踪工作。

  (五)负责水保方案资料在省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的录入工作。

  项目审查负责人职责包括:

  (一)审查前熟悉项目的基本情况,掌握审查重点。对审查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尽早做好安排。

  (二)负责审查工作的组织,与业主单位、方案编制单位和专家等研究现场查勘和会务安排等事宜。

  (三)认真做好现场查勘和记录工作,填写《现场调查记录表》。

  (四)做好审查意见的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单位应向我厅提供以下材料:

  (一)审查组技术评审意见;

  (二)审查专家评审意见表;

  (三)评审会代表签到表;

  (四)评审专家组签名表;

  (五)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质量考核评分表;

  (六)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现场调查登记表;

  (七)报批稿审查组审核意见表;

  (八)以单位公文形式报送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承担技术审查的单位应与业务主管部门经常保持沟通和联系,对在审查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对可能影响审批和在审批中需注意的事项应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5个工作日。属一般性的项目应尽量缩短技术审查的时间,争取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查工作的全部流程。

  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审批条件的报批稿后,严格按行政许可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批时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时间自技术审查单位收件之日算起,至技术审查文件印发之日止。对第一次审查没有通过,须再次组织评审的项目,其第一次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七条 建立督办制度。按时限管理规定,对申报时间较长而没有及时办理审查、审批的项目,审查、审批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应提醒项目负责人加紧办理。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应加强对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做好定期考核工作,落实奖惩措施,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协助解决技术审查单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业主指导,保证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实行审批议事和报告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批中遇到的问题应逐级报告,涉及其它业务处室的应做好协调工作,特别是遇到影响项目审批等较大的问题时,应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查、审批部门应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强化服务意识,耐心办理项目单位的查询和答疑,认真听取项目单位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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