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评估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2-03-07    浏览次数:2

广东省水利厅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评估管理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2010年7月28日以粤水水保〔2010〕12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 22490-2008)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实行资格确认制度。我厅不定期在申请参与技术评估的单位中,根据申请单位的技术力量、工作业绩和资历资信等情况认定可参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的单位。非我厅认定的评估资质单位不得参与省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

  第四条 开展项目评估前,技术评估单位应充分掌握待评估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情况,向我厅业务主管处室备案后,才能开展技术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我厅报告。

  第五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应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 22490-2008)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在充分的现场调查和勘测的基础上,详细记录各分区水土保持措施的完成情况。具有代表性的各分部工程,以及取土场、弃渣场等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进行评价。

  第六条 技术评估单位应对建设单位完成的各项实物指标的数量和质量、达到的防治标准、防治的效果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保证评估报告中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对评估得出的结论负责。

  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我厅不定期对认定的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单位进行考核,经认定的技术评估单位应接受我厅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每年向我厅报送技术评估工作总结。取得评估资格后两年内不开展评估业务的,我厅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第八条 技术评估单位应恪守中立,不得为本单位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不得转包、或者采用合作、联合等方式变相转包技术评估业务。

  第九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技术培训和技术研究工作,杜绝弄虚作假和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情况的发生。如发现在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估资格,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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