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等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堤围防护费计征方式进一步规范费用征收使用

发布日期:2012-03-07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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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堤围防护费计征方式

进一步规范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水财审〔2010〕44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地税局、物价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

 

  针对前一阶段各地、各单位执行《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文)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现决定对部分企业的堤围防护费计征方式作出如下调整,并就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方式

  去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和地税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部分企业的计征方式与原政策有较大出入,不便于实际操作。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提高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效率,现就部分企业计征方式作如下调整: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分别按1.0‰-1.3‰计征。

  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计征方式及标准,仍维持《通知》有关规定不变。

  二、有关征收使用管理要求

  (一)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依照流转税的征管办法办理,即缴费人在流转税缴纳地按流转税缴纳期限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二)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一并代扣代缴堤围防护费。

  (三)对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其堤围防护费可按季或按年申报征收。

  (四)地税机关应将征收的堤围防护费按共享收入级次并注明省与市、县1:9分成比例,及时足额就地缴入国库,同时做好与同级国库部门的核对工作。各级国库在办理划款时,按收入分成级次划入相应国库,列“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

  (五)地税机关于每季度终了后8个工作日内,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堤围防护费实收情况季度报表、年度报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多收错收堤围防护费,一般采取从下期应缴费款中抵减的办法处理。确需退库的,由缴费人填写《退库申请书》并附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填制《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提交同级国库部门办理。

  (七)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确保堤围防护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对拒不缴费的缴费人,由主管地税机关将相关资料移交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水利厅、地税局、物价局、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反映。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地税局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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