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2-03-07    浏览次数:2

广东省水利厅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2010年7月28日以粤水水保〔2010〕12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地方立项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公路和输变电等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我厅有专门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基本程序、技术要求、技术标准等依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 22490-2008)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依照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收时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

  第五条 根据我省水土保持监测和技术评估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实施分类管理:

  (一)2004年1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报告的质量能满足有关规定的项目,可不进行技术评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监测报告及相关的工作总结进行验收。

  (二)2007年1月1日前开工、2010年1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不再补报监测报告,但必须在2011年底前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时依据技术评估报告及相关工作总结进行验收。2010年1月1日前未完工项目须开展监测工作。

  (三)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该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六条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要求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说明理由,并向省水利厅提出书面申请。如属2004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有相应的立项审批手续、施工过程中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经研究同意后,可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在区分主体工程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基础上,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范围、目标和任务,通过自查初验,提交《水土保持设施实施工作总结》、《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通过技术评估工作,提交《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该类项目不得参与“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等各种评优评先活动。

  2004年1月1日后开工但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七条 实行限制审批制度。同一建设单位有应开展验收的项目而不申请验收的,其新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将按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审批措施。

  第八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自查初验、技术评估和行政验收等阶段组成。

  自查初验。建设单位除了应对水土保持永久措施进行全面总结以外,还应按“三同时”制度要求对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进行总结,说明临时工程的种类、工程量、投资等是否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

  技术评估。评估单位应对建设单位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全面调查,现场调查的精度应满足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并提供现场录像、图片等资料在验收会上播放。

  行政验收。现场查勘时,验收组应对项目完成的水土保持措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项目中有特征性的各分部工程及在水土流失敏感区域实施的工程,应安排进行重点抽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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